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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藝人陪同妻子花費新台幣800萬元赴大陸換肝後受訪,民間團體今天表示,這屬變相鼓勵器官買賣、非法移植的行為,買賣器官與仲介行為其實都已經觸法,很可能面臨刑責。媒體報導,資深藝人林在培的老婆紫琳去年被確診為肝硬化末期只剩4個月生命,林在培帶紫琳到中國大陸換肝,在浙江大學醫院等2個月後換到,費用是800萬元,受訪時還談到,上海要1500萬元更貴。台灣國際器官移植關懷協會理事、醫師黃千峰指出,知名人士赴大陸進行器官移植後,透過媒體報導行為的作法是變相鼓勵器官買賣、非法移植的行為,買賣器官與仲介行為其實都已經觸法,很可能面臨刑責。黃千峰說,這10多年,台灣數以千計民眾花費鉅資前往境外移植,特別是中國大陸,等待時間極短就能有顆全肝。他說,受贈者因疾病等待換肝時可曾想過,一個人只有一個肝,時間又短,而這器官到底是從何而來,不論是器官買賣、器官仲介,都可能成為中國大陸活摘器官黑交易的推手。黃千峰談到,今年7月1日「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法生效,內容強調杜絕非法、保障合法並擴大器官捐贈制度的精神。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衛福部台南醫院院長李伯璋表示,中國大陸器官來源不如台灣嚴格,雖宣稱不使用死刑犯,但若死刑犯同意時仍可以捐贈;台灣是腦死判定後才可捐,中國是心不跳後才能器捐。不過,李伯璋說,事件也可以反應出,國內器官捐贈推動仍不足,器官來源仍待擴充,基於病患希望治癒心態,不惜重金到國外境外移植,但來源仍是有疑慮。衛福部醫藥司司長王宗曦表示,衛福部持續進行「境外移植風險高,國人不宜貿然前往」及「為降低術後照顧風險,赴境外移植之病人,請務必向移植醫院取得病歷摘要,以利回國後之後續醫療照護」等概念的宣導。王宗曦說,衛福部已在民國94年4月建置器官移植術後追蹤系統,並不定期與健保資料進行勾稽,同時嚴格要求醫院應完整登錄赴境外移植病人的資料。若發現於境外接受器官移植手術回國接受後續治療而未依照規定登錄者,將請特約醫療機構說明,並由健保署加強審查。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2條規定,任何人提供或取得移植的器官,應以「無償」方式為之。第16條規定,仲介器官移植或器官的提供、取得,違反第12條,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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